清代对官员贪污实行的“完赃减等免罪例”对吏治有什么影响?(4)

2024-02-21 17:02     360kuai

根据此次核查,雍正十三年间,没有官员因侵贪被处死刑。特别是侵贪数额达450 万两以上,最后仍有四十万两没有 "完赃"的原山西巡抚苏克济,也奉 "特旨释放"。这说明完赃减等例在雍正一朝广泛适用。而无论从立法到司法,雍正朝对完赃减等例,实行得更为宽纵。

雍正元年据此定例: 侵盗钱粮挪移亏空监追等犯,遇恩赦仍行监禁严追,有能三年内全完,免罪释放。这远比康熙五十七年 "完赃减等"例更为宽纵。由此, "完赃减等"例也被称为"完赃减等"免罪例。

同治年间刑部编纂的《大清律例根原》载道:"凡侵盗、挪移等赃,一年内全完,将死罪人犯比免死减等例,再减一等发落; 军、流、徒罪等犯,免罪。"也就是说,"完赃减等"例的全称应该是 "完赃减等"免罪例。它将"完赃减等"免罪限定三年期限,侵盗犯死罪者,在一年内把全部赃款退还,减死罪二等,处以徒刑; 侵盗犯死罪以下者,在一年内把全部赃款退还,免罪释放。侵盗犯死罪者,在二年内把全部赃款退还,减死罪一等,处以流刑; 侵盗犯死罪以下者,在二年内把全部赃款退还,各减一等发落。而在第三年全完,没有具体规定。如果三年仍然不完,采取的是模糊处理,死罪 "瘐死狱中",死罪以下发落。

雍正初年,国库亏空数额巨大,达到了二千万之巨。当时户部亏空达 259 万两,江南地区亏空达到 800 万两,监押待审的官员有数百名之多。面对如此巨额亏空,雍正下令: 勒限一年,令其先完挪移之项,后完侵欺之项。若完挪移数内完足侵欺之数,其余侵欺挪移之数委属力不能限内全完者,暂停正法,仍再勒限监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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