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对官员贪污实行的“完赃减等免罪例”对吏治有什么影响?(3)

2024-02-21 17:02     360kuai

康熙五十三年,刑部尚书赖都奏称,现在亏空积至八百余万之多,其中不无家产可以清还,请分限减等,并严承追官员处分之例,经吏、户、兵、刑四部会议: 凡侵盗挪移应追之赃,一年内全完,将死罪人犯比免死减等例,再减一等发落; 若不完,再限一年追赔,完者免死减等发落,不完照原拟监追,仍再限一年,著落犯人家属追赔。如果家产全无,保题豁免。四部议奏后,奉旨依议,钦遵在案。

乾隆十二年,刑部上奏:查得刑部定例,凡侵盗挪移应追之赃,分限三年,一年内全完,死罪减二等,应满徒; 二年内全完,死罪应满流,不完者照原拟监追。其三年之内全完,如何减免之处,请乾隆圣断。乾隆大惑不解,下令 "查此例系何年何人所定,并雍正年间审明实系侵盗之犯,曾无一人正法者乎? 并令将三年内亏空全完,作何拟罪之处,一并查奏。"

经过大学士张廷玉等人查阅刑部案卷,共查出四十起,处理结果大体有六种情况: 其中有在监病故者,有限内全完照例减为流徒者,有援赦得免者,有奉恩旨减豁者,有妻子入辛者库者,有发往军台效力者。

之后张廷玉等复奏: 完赃减等立法本意是给侵盗罪犯,特别是死刑犯人宽以时日,使亏空得以补齐,但因"定例只照原拟监追,而历来成案又未拟入情实,竟似拖欠帑项可以不至正法,诚如圣谕,如此科断,殊非惩贪之意"。为此建议:嗣后亏空人犯除一年二年完赃减等仍照定例办理,若三年之内有能将亏空全完者,令该部具折请旨,或照二年之例减流,或照原拟监候,其完赃不能及半者,应即入于情实案内,以彰国法。使得"侵盗人员知有正法之日在,已侵者不敢复存幸免之心,即未侵者亦皆知所儆畏,贪风或可稍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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