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对官员贪污实行的“完赃减等免罪例”对吏治有什么影响?(7)

2024-02-21 17:02     360kuai

而府县官员,受到正法的更多。仅甘肃冒赈案,执行斩决的州县官就有五十六人。以上受到严厉惩处的侵贪犯罪,多数都是无法完成"完赃",做不到"减等"才受到的惩罚。乾隆晚年也不得不承认"朕数年来率从宽典,以致各省督抚中洁己自爱者不过十之二三,而防闲不峻者亦恐不一而足。朕先当自责。"

乾隆帝去世后,嘉庆在修改侵贪法律时,将乾隆的"侵亏完赃不准减等"例删除,并于嘉庆七年恢复了 "完赃减等"旧例,并在实际执法中有扩大的趋向。如嘉庆十八年福州府平潭同知徐涛赃至一千两以上,按监守自盗律拟斩监候。次年,因徐涛在一年内完赃,便在"斩罪上减二等,杖一百、徒三年"。

自此,清朝便极少有因侵贪犯罪而受到正法者,侵贪之风亦如脱缰之马,吏治江河日下,最后终于使得清朝气数已尽,走向了灭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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