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对官员贪污实行的“完赃减等免罪例”对吏治有什么影响?(2)

2024-02-21 17:02     360kuai

自唐宋以来,枉法赃皆有死罪。唐律规定: 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至十五疋绞; 不枉法者,最高刑罚为加役流。宋朝虽然比较仁厚,对一般犯罪都能从轻,独于治赃吏最严。宋太祖、太宗两朝,官吏因赃罪处死者便高达五十余人。王安石曾说: "今朝廷之法所尤重者,独贪吏耳"。

明太祖朱元璋对吏治的治理更加严格,"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剥皮实草。法令森严,百职厘举。"官吏一涉赃罪,不但本人要治罪,甚至其子孙也不得出仕为官。

清初贯彻"治国安民,首在惩贪"的宗旨,将枉法赃八十两定为实绞、监候两种处罚。但是对于"贪污"犯罪之外的官吏对国家财物的非法占有,定为"侵盗"罪,惩罚比"贪污罪"为宽。

相对明朝,清朝对官员侵盗罪的惩罚比较宽大,并将这种"宽大"逐步扩展到贪污犯罪的处罚之中。康熙二十七年,将贪赃罪的死刑门槛提高到三百两。雍正三年,又把死刑门槛提高到一千两以上,多以斩监候为主,并作为 "正例"相沿。所以说清代"律文极严,而例则极宽"。致使清代侵贪犯罪,实际上适用死刑的案例较少。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