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对官员贪污实行的“完赃减等免罪例”对吏治有什么影响?(5)

2024-02-21 17:02     360kuai

同时,雍正对 《户律》"挪移出纳"律进行修改,制定了 "完赃减等"例,内容更为宽纵: 挪移二万两以上者,虽属挪移,亦照侵盗钱粮例拟斩,监候。统限一年,果能尽数全完,俱免罪。若不完,再限一年追完,减二等发落。二年限满不完,再限一年追完,减一等发落。若三年限满不能全完者,除完过若干之外,照现在未完之数治罪。

清朝将侵盗犯死罪另定 "完赃减等"免罪例,是基于为赔补巨额亏空的特殊背景。但是定例之初原为侵挪仓库钱粮,例应追赔,其犯罪本由亏帑,是以限内完帑尚可从宽。但是因为规定上有了"等赃"二字,所以在处理时,几乎所有的贪官污吏都遵循了这两个字,概从减免。

这种对法律条文的广泛适用,无异于纵容官吏的贪污行为,对吏治影响甚大。故乾隆初年不断有官员奏请修改或者废止。因为康熙设宽大之条,系专指侵盗挪移仓库钱粮者而言,其犯枉法、不枉法赃者原不在内。而后来的贪污官吏牵扯援引,对贪赃枉法行为进行减等、免罪,助长了官吏的贪污行为。因此贪污犯罪应停止"完赃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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