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治安案件应同样适用正当防卫 如何认定?来看案例(6)

2025-05-30 11:01  央视新闻客户端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丁洁:我们考虑到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它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人类的防卫权,所以它在法律适用的领域不应当有区分,特别是治安管理处罚和刑法,它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的法律工具。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讲,正当防卫制度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同样也可以适用,特别是在我国民法典当中,对于正当防卫也有了明确规定,所以我们认为正当防卫不应当是刑法领域所独有的一种制度。

既然有相关解释规定,那双方的冲突因何被认定为"互殴"呢?检察官了解到,公安机关在调查中认定刘某寻衅在先,但是张女士使用啤酒瓶还击,导致对方轻微伤,反击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也构成了违法,所以对双方都作出了行政处罚。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 杨刚:这个案件的关键就是刘某在双方争执过程中有额头的伤,毕竟对刘某造成了轻微伤,可能公安机关作处置的时候就会考虑这一方面。

不管是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还是一审、二审的法院判决,都提出了一致的观点:虽然张女士有防卫的性质,但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而且具有社会危害性。

对此,检察官找到刑法领域的正当防卫案件进行参考,已被公众熟知的昆山于海明案中,起初也存在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无罪还是有罪的争议。面对持刀威胁的不法侵害者,防卫人于海明夺刀后实施连续反击行为,致使对方死亡,司法机关充分考虑他在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认为他无需在紧急情况下作出"完美理性判断"。最终依法认定于海明为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