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认为,冲突发生时张女士的处境和于海明有相似之处,面对比自己强大的不法侵害者,也不能苛求她在紧急时刻采取与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
淄博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 杨刚:我们不能用事后的眼光去判断,我们要站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去看这个案件,我代入张女士,我处在那个位置上,我能怎么办?对方来我的饭店寻衅滋事闹事,我难道就任他欺负,任他打骂,我难道一直要等到公安机关过来,在这个过程当中我什么都不能做吗?我觉得这个是跟我们现代的法治理念相悖的。
检察机关认为,在冲突中,刘某连续多次猛推、掐压张女士,双方强弱对比明显,张女士基于紧急状态下,被迫利用身边物品进行还击,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受行政处罚。于是,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