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与女子发生亲密行为后猝死 家属起诉索赔128万元!法院判了

2026-08-10 17:03  头条

内蒙古,男子带着女子回家,发生了关系后就休息。没过多久,女子发现男子口角有血,便拨打了120,结果人没能救回来,鉴定为心源性猝死。男子家属起诉女子以及当晚另外两人,要求赔偿128万,最终法院作出了判决。

男子很会烹饪,当天,他受刘某邀约,到刘某家中做饭。

菜快做好的时候,刘某就给王某打电话,叫她过来家里吃饭,一起喝酒聊天。

没过多久,王某就来了,三个人打算小酌一杯。

男子想喝白酒,但其他人怕喝醉,就选择喝啤酒。

没过一会儿,陈某过来刘某家里拿东西,吃了一点东西之后便离开了。

剩下的三个人继续边吃边聊。

吃完饭之后,男子打算回家,王某也跟着一同出来,刘某独自留在家里收拾碗筷。

等两人出来之后,男子主动邀约王某到自己家里坐一坐。

王某心里清楚男子已有家室,但还是跟他去到了男子家中。

两人进屋之后发生了性关系,之后都感觉疲惫,相拥而眠。

没过多久,王某翻身,无意间看见男子嘴角有血迹。

她心里十分害怕,连忙推唤男子,询问他是不是身体不舒服。

可男子一动不动,王某慌了神,立刻拨打120急救电话。

救护车很快赶到,但男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因判定为心源性猝死。

事发后民警到场,给相关人员制作了口供笔录。

家属表示,男子本身患有心脏病,几年前还因为身体不适住院治疗,同时还有高血压,本案被定性为非正常死亡。

家属认为,如果不是和女子发生关系,男子就不会出事;当晚一同喝酒的另外两人同样负有责任,如果没有当晚的饮酒,男子也不会离世。

于是家属将王某以及当晚另外两人起诉至法院,索赔128万元。

最终法院驳回了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男子自身基础疾病是死亡原因,发生关系之后两人还休息了一段时间,没有证据能够证实男子的死亡和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存在因果关系。

邀约吃饭、提供场所的刘某,虽负有一定安全注意义务,但众人离开时男子状态一切正常,因此刘某无需承担责任。

中途前来拿东西的陈某,没有证据证明他劝过男子饮酒;刘某、王某也没有证据证实存在劝酒行为。

王某在发现男子异常之后,第一时间拨打120,积极施救,不存在拖延、隐瞒的过错,同样不承担责任。

家属拿不出充分证据证明王某、刘某、陈某存在过错,所以全部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从生活直觉来看,觉得是性行为诱发猝死。

另外,喝酒也很可能是诱因,那为什么当晚喝酒的人,全都不用赔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首先,很多人凭生活经验推测,是性行为诱发了死亡。但法律上,猜测不能当作证据。

王某事前并不知道男子有心脏病、高血压这类基础疾病,双方是自愿行为,没有暴力、没有刺激加害。

事发之后两人还休息了一段时间才出事,医学上无法证实死亡就是亲密行为直接造成的。

而且王某发现异常之后,第一时间拨打120,已经尽到普通人的救助义务。

只有当行为人明知对方有严重心脏疾病,仍然实施高危行为,才会存在过错。本案没有这个前提,所以王某不担责。

其次,大家经常听说同桌喝酒出事要赔偿,于是就理所当然认为,只要一起喝过酒就要赔钱。这其实是一个很大误区。

同桌饮酒要赔,是要有前提的:强行劝酒、灌酒,明知对方有病还劝酒,或者对方已经醉酒、状态很差,还放任他独自离开,不去照料救助,这才叫有过错 。

而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有人劝酒、灌酒。

聚餐结束男子离开的时候,状态一切正常,看不出醉酒或者身体不适。陈某只是短暂到场拿东西,很快就走。

作为普通人,我们没有能力看穿别人体内潜藏的心脏病,不可能预判他之后会突发心源性猝死。

饭局组织者刘某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度的,不能无限拔高,要求他预见到一个成年人回家之后突发疾病死亡。

再次,饮酒在医学上或许可以算作潜在诱因,但医学上的诱因,不等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律上要追责,要看这个行为是不是直接导致死亡。

男子死亡的根本,是自身心脏病、高血压这些基础病。

喝酒发生在当晚饭局,死亡发生在饭局结束、回到自己家中很久之后,中间隔了很多事件,因果链条已经中断。

不能只要喝过酒,后面人死了,就找同桌的人买单。

最后,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

家属认为是性行为、喝酒害死了人,就要拿出鉴定、证据去证明这层因果关系。

拿不出确凿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我们当然同情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朴素的正义观希望有人为悲剧负责。

但法律不适用"死者有理"。成年人,首先要对自己的身体、自己的行为负责。

他人的注意义务,是有限的,不能把自身疾病带来的意外悲剧,转嫁到在场其他人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