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乃监司的机构设置,下面介绍监司的职能,深入地方的监司,其职能虽尤为广泛,但主为刺举,刺举意同为察举,行使对象涉及广泛,涵盖地方行政,事无巨细,皆在刺举范围之内,如贪赃枉法,欺凌百姓者、为官不作为者、昏庸差劲,怠惰政务者、以及侵蚀国家税收者等,因此监司的确立,很好地将地方行政置于中央眼底,是对于加强中央集权行之有效的政策。监司不仅具有刺举职能,还具有举荐官员,监督刑法,公正地方刑狱案件,协同管理地方财政,并对财政施以监督,等各种行政职能。另外,地方灾害防控,灾后重建及水利工程等民生民政工作也系于监司。因在宋朝,社会仍以自然经济为主,因此监司还肩负督促农耕之务,并且逢乱时,还要一马当先,镇压农民起义等。各监司机关所辖范围较大,因此每两年就要巡查所辖区域,后来经过改进,变为一年一次,确保不漏一山一地,并且遇到灾荒之年,还要奉皇帝之令,出巡地方。中央与地方的桥梁系于监司,因此为了防止监司与地方官僚勾结贪污,或借职务之便敲诈勒索寻常百姓,特制定了多项规则以牵制自身。

律法的变革沿用,机构的更迭设置,关键在于是否有利于加强专制,这是历代封建王朝亘古不变的思想。宋朝的监察律法思想主要对违反者的处置之法,监察者的职责权限也深受律法考量,不仅如此,在后期的发展中,监察者行使监察权的自由度也受到了削减,详情内容可见各部宋律。
封建社会在中国能够延续数千年之久,立下汗马功劳的乃是日趋完善的封建王朝设置。对于封建王朝的监察机构来说,其主要思想一为"振举纲纪,纠弹奸邪",具体可见宋朝的监察机构,上至中央,下至地方,莫不在监察范围之内,无论皇亲贵胄,还是黎明百姓,皆为被监察对象,国土辽阔,但监察辐射范围更广,各种原则规范在宋朝全境编成一盖巨网,笼罩在王土之上,对于其中违法乱纪的官员予以严厉的惩处。二为"制衡相权,防范臣下结党",此点可见于御史弹奏范围包括宰相,自古以来,宰相一人之下万人之上,深为皇权所忌惮,宋设御史之职,大大削弱了这种隐患。三为"重视纳谏,以广圣聪",监察者在一定程度可充当皇帝布在中央地方官员身上的耳目,不仅可以巩固君主专制,而且还起到劝谏君主的作用,在宋太祖时就有规定,子孙后代不得杀士大夫,宋朝统治期间,文臣不能因言获罪。这种规定为傲骨铮铮的士大夫提供了宽松的谏诤环境,并有"言事之臣或得责,大不过落一官,其次居散地而已"之说。
二、 宋朝行政监察制度建立的原因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