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央视追问:这样的处罚合理吗?(3)

2024-02-27 09:38     央视新闻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行政机关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涉案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就可以处5万以上的罚款,所以已经按最低的起(罚)点进行罚款,也没有错。

听完双方的说法,看似双方都有一定的道理,到底应该如何解决,才更合理呢?

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结合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法院认为,首先,根据报告显示,张某销售的这批芹菜,毒死蜱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且未索取并留存供货方身份证明、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情况,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和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违法事实清楚。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食品安全是底线,但是行政法的过罚相当原则也要去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也要从这种案件的性质、案值、情节等方面去统一综合分析。

法院认为,先从违法获利方面来看,张某的违法获利很小。

同时,法院根据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认定,张某不知道购进销售的芹菜不合格,并非故意出售农残超标的芹菜。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他也是利用自己平时打工的便利,顺带带了70斤芹菜去市场那边卖了一下。主观恶意方面,也不是说那么恶劣。

另外,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分析,张某是首次销售芹菜,并非职业菜贩,是首次违法,他的行为客观有别于专门的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那天他路过邻居的菜地,他就带了一堆菜去批发市场,他并不是职业菜贩,等于首次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市场监督管理局)仅仅作出从轻处罚的决定,跟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不相匹配,违反了行政法上过罚相当的原则,所以法院经过审查,合议庭一致认为这个不准予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