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卖芹菜赚14元被罚10万,央视追问:这样的处罚合理吗?(4)

2024-02-27 09:38     央视新闻

最终法院作出裁定,张某的违法行为属实,但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相应的惩处还应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违法主体、主观恶性、货款金额等相匹配,因此对申请执行人市场监督管理局"请求强制执行"的申请,法院不予执行,也就说,张某的罚款可以不用缴纳了。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服裁定,提出复议,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法官认为,这起案件看似只是一起简单的行政案件,但从这起案件背后反映出了诸多问题,由一个案件引发的思考,才是更重要的价值所在,张某因为此事也受到了教育,这应该比他缴纳大额罚款,更有意义。

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孔亮:所作出的行政处罚,首先得让当事人信服,这样才能够让当事人觉得罚当其罪,应该接受这个惩罚,想办法去改正,同时也能够教育到更多的人,这个事情以后不能做,还能让更多当事人心理上有一种接受感,这才是行政处罚的目的。只有把案件放在情理法相统一的角度,才能够让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所有群众从内心上对执法、司法进行认同。

专家解读:如何看待"小过重罚"

其实,类似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这类案件也被人们称为"小过重罚"。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小过重罚的问题?这类案件为什么会这么受公众关注?我们又应该如何看待、如何解决呢?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从表面上看,这个案子从市场监管局的角度来说似乎是无可指摘的,的确是有这样的违法事实,在适用法律的时候,选择适用的是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而且还是最低限度的5万块钱处罚。但为什么和大众之间的朴素法感存在严重的背离呢?

为什么会出现小过重罚?赵宏教授认为,首先是执法机关法律适用不全面,适用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而没有充分考虑到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赵宏:我们要知道,在行政处罚的领域,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的过程当中,其实适用的处罚规范,不仅仅是具体领域当中的处罚规范,可能还会涉及作为处罚的一般法,或者作为处罚总则的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