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族统治者入关以后,建立了清帝国,取代了明朝对全国的统治地位。清承明制,在立法方面,仍沿用明律,并结合本民族原有的法律制度,制定了新的律典,提出了"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增损剂量,期于平允"的立法原则。
因此,《大清律例》中有关老年人犯罪的规定与《大明律》如出一辙。
明清两朝的法律,对于"恤刑"、"悯老"等措施有了更进一步地发展与改进,其积极组织各类会审活动用以对罪犯实行宽宥,如使用朝审、大审、秋审、热审等形式对监狱进行清理,主要包括赦宥、减免等措施。
虽然这几种措施并不是主要针对老年人设立的,但是同其他囚犯相比,老年人无论是在数量还是在赦宥的程度上都能得到更大幅度的宽宥和赦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