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3日,夏某某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宣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4000元以及2017年10月1日、2018年3月28日、29日加班工资4248元。2018年10月8日,该会裁决:公司应支付夏某某2017年10月1日加班工资2584.40元,不支持夏某某其他的仲裁请求。
夏某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一审法院。
夏某某一审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68344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夏某某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节,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以夏某某在差旅费用报销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报销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夏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首先,公司《员工手册》(2015版)规定,在费用报销、商务谈判等的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陈述等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被解除劳动合同,而无任何经济补偿。该规定表明公司已向夏某某在内的员工明确在出差费用报销中,虚开发票、虚假报销,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即予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2017年8月,夏某某与XX东京都酒店服务员合谋,住宿费发票金额多开400余元,并以该多开金额的住宿费发票进行出差费用的报销,夏某某存在虚开发票、虚假报销的行为,为此,公司以夏某某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报销,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夏某某的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表明公司对夏某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合法有效;
再次,夏某某认为虚开发票的金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并认为多开的400余元金额系每天100元餐补,总共四天餐补的费用,不属于虚开发票、虚假报销。
其一,依据劳动法规定,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忠诚义务,是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夏某某作为享受较高待遇的企业销售技术人员,其对企业的忠诚度要求远高于其他员工,虚假报销行为违纪严重程度的认定,不仅仅在于金额大小,更在于违反诚信原则、侵犯企业合法权益、影响恶劣的性质。
其二,夏某某在该差旅费用报销时,并未向公司说明住宿费发票中含有四天餐补的费用,无法证明400余元系餐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