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夏某某仍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夏某某申请再审称,夏某某只是以多开住宿费金额的方式报销了应享受的餐费补贴,夏某某的行为在方式上虽有不妥,但主观上没有通过虚假报销骗取公司钱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多报销费用,夏某某的行为在本质上不存在虚假报销的情形,公司2015版《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及内容不合法,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依据和合法依据。即使《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及内容合法,公司以《员工手册》第3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违背公平合理原则,应认定为违法解除。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夏某某认可在住宿费发票中多开金额的事实,证明该发票显示的金额并非夏某某住宿的实际支出费用。原审法院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公司解除夏某某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已详尽阐述,理由充分,据此认定夏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悖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公司解除夏某某的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认同。此外,夏某某在《员工手册》确认书上确认阅读并同意《员工手册》的各方面内容并愿意遵守《员工手册》的规定,现夏某某对《员工手册》的制定程序等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对夏某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依照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夏某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