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
勿以案“小”而不为
(滕艳军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
民生无小事,民事大如天!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需求,更多体现在民事案件里。
我们办理的人民群众身边的“小案”,关乎涉案人及其家庭生存、发展的条件,哪一起不是办理涉案人的人生?哪一起不是“天大的案件”?
唐丽华与所在公司劳动争议抗诉案,就是这样一起案件。
该案标的额虽不足万元,但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获改判,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的具体实践。
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案件量大、涉及面广。
我们在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过程中,要把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文关怀贯穿于监督办案的全过程,使当事人在一个公正文明的空间得到体面和尊严的对待,让在矛盾冲突中受到伤害的当事人感受司法过程的温暖;要带着对当事人的深厚感情处理每一起案件,真心真意为他们排忧解难,让他们从内心信仰法律、信任检察机关,信任监督决定;要坚守司法的人民性,“让当事人感受到一种法律的觉悟,让社会流传一种法律的文化,最终形成一种法律的生活方式”。
女子为讨加班费奔走10年 检察官:小案中有大民生
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就要始终坚持精准监督,着力提升民事检察办案质量。
应当遵循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民事检察监督标准。
必须明确的是,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前提是依法监督,而不是选择性监督。
勿以案“小”而不为!一个案件是否需要监督,应当考虑的因素是事实认定的是与非、法律适用的错与对、监督效果的好与坏,绝非案件标的的大与小。
群众身边的“小案”,往往成为检验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试金石。
我们要善于在群众身边的“小案”中发掘案件的创新、进步、引领价值,争取抗诉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的问题,最大化地提升民事检察办案质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