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丽华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一审法院全部支持。
一审法院判定:雨润超市向唐丽华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49.8元,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18.76元,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对于其他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未予支持。
“超市一直在克扣工资,我们起诉后,超市还在找各种借口,打击报复员工。有的员工被调至其他部门,有的被克扣工资,有的甚至被开除,部门减少了人手,实际上增加了我们的工作量,变相地降低了工资。”诉讼不仅没有解决问题,反而带来新麻烦。
女子为讨加班费奔走10年
2013年6月3日,唐丽华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并依法进行改判。
2013年9月2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唐丽华不服二审法院判决,向重庆市高级法院申诉。
2014年6月16日,重庆市高级法院认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作出提审的裁定。
至此,唐丽华第三次走上庭审“公堂”。
2014年12月19日,重庆市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了二审法院判决,并对一审判决进行了部分变更。
对比来看,再审终审判决,将一审认定的“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49.8元”调整为“支付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36.78元”,其他均予以维持。
奔波两年多,最终结果还不如一审判决,唐丽华拿出了山城辣妹子的那股劲头,“在依法维权的道路上,要走到底。”于是,她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启动监督程序,找到更为客观的依据
根据民事裁判结果同级受理的规定,重庆市检察院是唐丽华申请检察监督的对应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