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讨加班费奔走10年 检察官:小案中有大民生(3)

2021-04-22 10:20     人民网

在申请书上,唐丽华向检察机关陈述了理由:一审法院擅自修改庭审记录,程序严重违法;二审及再审未予纠正错误,未主张加班工资属认定事实不清,过节费、清凉费不应作为工资发放。

“在当庭质证中,我是不认可考勤记录的,对其真实性也是不予认可。但在笔录中,却将前半句的‘不’和后半句的‘不予’给涂掉了。”令唐丽华不解的是,这个有修改嫌疑的证据,成了定案的重要证据。

这也引起了检察机关的注意。

女子为讨加班费奔走10年 检察官:小案中有大民生

女子为讨加班费奔走10年

在查阅庭审记录后,案件承办人发现,加班工资的认定基础——加班时间,其认定的依据不足。

“不仅是庭审笔录存在重大瑕疵,将电子考勤记录表作为唐丽华出勤情况的依据也是错误的。”

承办人注意到,在一审中,雨润超市的委托代理人曾表示,存在电子考勤记录表记录不完整的情况,此时会有另外的记录方式。

“电子考勤表不能够如实、全面反映员工的作息时间。”结合庭审笔录,案件承办人得出结论——结合排班表作为申请人出勤情况的依据,更为客观。

而这也恰是原告唐丽华诉求的依据。

在承办人看来,排班表一直张贴在公告栏内,是告知职工上下班时间的书面通知,也是职工上下班的唯一依据,能够反映职工的工作时间。

“排班表及员工手册等均未载明吃饭时间为多长,也没有安排专门的员工吃饭时间,而是由劳动者自行轮班吃饭,吃饭后即上岗。因此,吃饭时间不应从工作时间中扣除。”案件承办人表示。

在排班表的基础上,承办人发现,可以证明劳动者存在休息日加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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