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经曝光迅速引发了关注和热议,刘浩存的社交账号下也涌出了各种质疑和讨伐的声音。

网易娱乐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了相关案件的公开判决资料,现梳理如下:
在一审和二审判决书中可以看到,2012年10月,6岁的婷婷在刘浩存父母经营的舞蹈学校学习“下腰”动作时受伤(授课老师为刘浩存母亲),经医院诊断为因外伤导致脊髓损伤、无骨折脱位型脊髓损伤、双下肢终身瘫痪,且经鉴定已构成一级伤残。
2013年1月,婷婷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向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对刘浩存父母提告,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2014年11月辉南县法院经过一审宣布判决:刘浩存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和20年营养费,需支付给婷婷共计110万余元。

刘浩存父母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不同意婷婷的伤是因教学问题导致,对70%的赔偿责任比例和20年营养费的计算提出异议】
2016年3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二审结果进行宣判:驳回刘浩存父母的再审申请,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2018年12月,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发布该案件的执行结案通知书,即刘浩存父母完成了对婷婷的所有赔偿款支付。
针对上述内容,网易娱乐邀请到国樽京师律所的夏阳阳律师进行案件的相关解读。
1、刘浩存父母在外开设教育机构违法吗?

从公开资料中可以确认,刘浩存的母亲是中学教师,父亲是畜牧局科员,同时两人均是涉案舞蹈艺术学校经营者。
夏阳阳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公职人员不可以从事或参与营利性盈利性活动,否则会受到纪律处分。所以在这个案子中,如果刘浩存的父母在经营学校的同时还有公职在身,那么有可能涉嫌违反我们的公务员法,会承担纪律性处分,根据情节来处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罚。
2、刘浩存父母在这个案件中的主要责任是什么?
夏阳阳律师:婷婷当时只有6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子中,刘浩存的妈妈母亲在教授舞蹈时应该要知道婷婷作为幼儿的生理特点,和相关的动作可能存在的风险,但她可能对危险性缺乏估计或估计不足,没有采取避免预防发生的措施,可以判定她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另外,婷婷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也应了解孩子生长发育等实际情况,应当预知学习舞蹈动作可能产生的风险,因此,监护人也有过错,应承担责任。责任。
3、刘浩存父母对20年营养费用的计算提出异议,这个费用制定依据是什么?
夏阳阳律师:关于营养费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首先在婷婷接受治疗的医院出院诊断书上有明确记载,婷婷出院后仍需长期营养治疗,继续治疗、继续康复锻炼。其次,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也出具了相关鉴定意见,每日约需营养费50元,20年的营养期限是按相关法律规定保护的。婷婷作为未成年人,正处于生长发育时期,所以住院期间及出院后需加强营养都是正当的费用主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