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军工业实行官营,其生产、配送、贮藏、使用皆在宋朝政府严格管理之下。宋太宗时期,成立了三司胄及南北作坊、弓弩院,地方上成立都作院与作院,负责生产兵器。这些兵器在产出后,通过漕运或陆运的方式配送到军队所驻州县的甲仗库中,再由甲仗库按需分配给当地驻军。
宋朝甲仗库的规定很严格,所有兵器不得私借,否则是很严重的违法行为。地方上的驻军使用的武器,由各路级官员统一管理,地方官员须按时巡检甲仗库以检查库中的兵器是否完好,如发现有损坏,须送到作院修整后入库;如果武器实在修复不了,则按规定报废后销毁。地方官员如果疏于管理,导致武器漏泄的,会被处以"徒二年"的惩罚。

宋刀
那些从民间收缴上来的的兵器,会和军队的武器一齐贮藏于甲仗库中,战时会拿出来供军队使用。士兵在日常操练时,只会发给木枪和没有箭头的弓箭;只有当发生战争时,才由朝廷打开甲仗库,战事结束后,这些拿出来的兵器必须及时归还,禁止留在士兵手中。如果逾期不还的,便会以私藏兵器的罪名治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