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五,宋代法律规定其夫移乡编管,妻子可与其离婚。《名公书判清明集》有记载:"已成婚而移乡编管,其妻愿离者,听。"其中"移乡编管"的意思是官员犯罪后不刺面只流放的罪犯被称为“编管”,也就是说当自己的丈夫犯了重罪被流放,妻子可以直接与他离婚。而这条法律规定是宋代首创,前代并没有相关的记载,足见宋代法律对女性权利的维护。
其六,宋代法律规定其夫将妻子雇卖与人,妻子可与其离婚。这在很多的法律条文中都有体现:比如,《宋刑统·户婚律》规定:"若其卖妻为婢原情即和离异,夫自嫁者,依律两离,卖之充贱,更合此条。"意思是说如果在婚姻期间,将自己的妻子变卖于他人,妻子可直接与丈夫离婚,如果是将妻子变为为奴婢这样的贱籍更加符合此条。比如,《名公书判清明集》还对雇卖人妻的行为进一步进行规定:"在法,雇妻与人者同和离法。"直接规定丈夫如果将妻子变卖,等同于直接与妻子和离,妻子可以直接起诉丈夫与他离婚。足见,宋代法律通过这样的形式,在封建婚姻中保证了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独立人格,否定了男性对于女性的人身控制,给了女性在面对失败婚姻时的自救权利,也是宋代女性地位上升的表现。
其七,妻子在婚内受辱时,妻子可直接与丈夫离婚。这里的受辱主要指的是妻子在婚内贞操权受侵犯,也就是说在婚内受到性侵犯,就是现在所谓的"婚内强奸"和"逼迫妻子卖淫"。比如,《庆元条法事类》规定:"妻被夫同居亲强奸,虽未成,而其愿离者亦听。"意思是一旦妻子在婚内被丈夫的男性亲属侵犯,即便是未遂,妻子也可以直接与丈夫离婚。比如,《庆元条法事类》中还有定:"诸令妻及子孙妇若女使为娼,并媒合与人好者,虽未成,并离之(虽非媒合,知而受财者,同),女使放从便。"规定了如果丈夫收取了别人的钱财而强迫妻子出卖自己的情况下,官府会直接同意妻子的离婚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