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律之争。按照宋朝刑律,子女在父母服丧期间的娶妻或者出嫁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因此阿云与韦氏即使已经订婚,也属于违法行为,官府并不支持,所以阿云并未被认定为"谋杀亲夫",这一点大家都没有意见。在律法层面,大家争论的关键在于,阿云是否应该"减刑"。根据《宋刑统·名例律·犯罪已发未发自首》的规定,自首减刑主要有五种情形:一是犯罪行为未被发现或受害人尚未告发,罪犯主动到官府自首的;二是罪犯所犯的轻罪已经被发现,但犯人却主动交代了尚未被发现的重罪;三是犯罪之后,罪犯让他人代为自首的;四是如果有容隐犯罪者行为权力的亲属或部曲、奴婢代为自首的;五是被官府捉拿后,主动承认官府问询范围以外罪行的。如果按照宋律的规定来看,阿云这种"坦白从宽"显然不属于任何一种自首减刑的情况,许遵认为阿云应该适用自首减刑的理由是于法不符的。
2、慎刑派和重刑派之争。北宋初年,宋太祖赵匡胤、宋太宗赵光义均认为应该"用重典以救时弊",因而推崇重刑治国,各级官员在法律执行方面,多为从严、从重、从快。因此,《宋刑统》虽然基本沿用《唐律》,但在宋初的执行力度上,无疑要更为严厉,这是符合北宋初年天下大势的。而随着政治社会的逐渐稳定,严峻的刑罚却显然已经不再适用,因而很多朝廷官员便希望把"罪疑惟轻"当成断狱和立法的普遍准则,而不再是法外施恩的临时举措,这是慎刑派的主要观点。而重刑派则认为应该遵从祖训和旧例,对犯罪行为保持严惩态势,从而保证威慑效果。而"登州阿云案"恰好就发生在律法从严到宽的关键转折阶段,双方自然据理力争。

赵光义
3、变法派和守旧派之争。"登州阿云案"恰好发生在宋神宗任用王安石变法前后,王安石变法的一系列政策,显然触动了很多人的利益,这些人自然而然地站在了王安石的对立面。对于这些守旧派来说,他们的目的就是不惜一切代价、手段,打压变法派,他们才不会去关心案件的本身问题,只要是王安石支持的他们就反对,只要是反对王安石的他们就支持。这是造成这种争论持续不下、且争论范围逐渐扩大的主要原因,同样也是造成哲宗时期案件出现大反转的原因所在。
综上所述,"登州阿云案"看似不太复杂,但其中牵扯的方方面面元素太多,至于司马光主张按照宋律对阿云进行惩处,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单纯地依法行事,甚至是为了打压变法派,我们就不得而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