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市监部门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存在瑕疵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天河区市场监管局此次不予立案决定程序瑕疵凸显、实质履职不到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执法部门仅能在无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无危害后果、当事人无主观过错等法定情形下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时必须全面核验双方全部涉案证据、完整核查现场经营及食材加工全流程。
本案中,向女士持有用餐凭证、就医病历、食物中毒明确诊断证明以及商家告知仅需煮12分钟的录音证据,已经完成食品安全侵权初步举证义务,但市监局全程未核验向女士提交的病历、沟通录音等核心关键材料,仅核查商家证照、食材静态检测报告,未核查见手青实际烹煮时长、门店安全食用提示合规性、后厨操作台账等核心事实,未对商家12分钟烹煮指引与官方20分钟安全标准相悖的违规问题开展专项核查,仅凭食材合规材料直接判定证据不足、不予立案,不符合法定核查履职要求,未实质查清食品安全争议核心事实,不属于合法合规的不予立案法定情形,构成行政程序瑕疵。
消费者可主张价款10倍赔偿
赵良善表示,涉事商家千元补偿方案不符合法定赔付标准,明显不合理,向女士主张全额赔付实际损失、叠加合规维权补偿的全部诉求,均符合食品安全专项法律规定。依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全额赔付医疗费、交通费、餐费、营养费、合理误工费等全部实际经济损失,同时可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核算后金额不足一千元的,统一按照一千元保底赔付。
赵良善认为,涉事门店明知见手青属于高危野生条件可食用菌,未严格遵照属地消委科普的20分钟安全烹煮标准执行,反而刻意告知顾客仅煮12分钟即可食用,未全面履行高危食材安全烹饪告知、现场风险提示、规范加工管控的食品安全主体义务,直接诱发顾客食物中毒人身损害后果,过错责任权责清晰。商家仅愿意兜底报销基础杂费、额外补偿一千元,既未足额覆盖向女士就医误工等实际支出,也未依法支付法定惩罚性赔偿,赔付标准大幅低于法律底线,而向女士索要合规实际损失、合理衍生维权费用的诉求,完全贴合法条要求,合法合规、有理有据。
赵良善建议,向女士可向涉事火锅店属地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可在法定时效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书面行政复议申请,举证说明市监局未核验个人证据、未全面核查案件事实的履职疏漏,要求撤销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重新全面核查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