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及判决依据
硼砂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人体摄入后易引发呕吐、腹泻、肝肾损伤,长期食用可致蓄积性中毒。依据《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明知硼砂危害仍长期添加,且销售范围广、持续时间长,社会危害性较大。鉴于其未造成直接人身伤亡,且归案后配合调查,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8万元(为销售额的2倍),追缴违法所得1万元。
社会警示
该案暴露了部分食品加工者为牟利滥用非法添加物的乱象。司法机关通过"处罚到人"与"高额罚金"相结合,强化了食品安全红线。消费者选购肉制品时需警惕异常弹性和色泽的产品,监管部门亦需加强源头治理,阻断工业原料流入食品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