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华阴法院认为,根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规定,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就地开采砂、石等矿产品用于施工的,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但将获取的矿产品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的,则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缴纳资源补偿费。
法院认为,本案中经过批准的修路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有关部门协调爆破施工时,被告人周更亚尚未实施出售矿产品的行为。后被告人周更亚将修路过程中开采的花岗岩石出售牟利,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其已出售的花岗岩石价值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故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2019年4月29日,华阴法院一审判决周更亚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78088.5元,公安机关扣押的周更亚在某水泥场堆放的花岗岩2961.1立方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周更亚是2018年8月16日被刑拘的,一审判决出炉时,他已被羁押八月有余,他便没有上诉。获释后,他开始收集修路时的开支票据等证据,进行申诉。周更亚认为自己无罪,修路系政府部门审批同意,修路过程中开采的石头售卖后所得资金也都用于修路了,"我开始低估了修路的难度,也没有做什么预算。原本打算炸落的石头就在原地处理,垫路或者堆在路边山沟里,结果水务局说影响泄洪,我只能清运出去,清运费用也很高。"
一审判决书载明,华阴市水务局出具证明显示,截至2018年8月22日,华阴市水务局未收到有关罗敷镇竹峪村修路项目的任何申报手续。2018年3月12日,水务局河务站在巡查中发现竹峪村内因开山修路,落石影响河道,影响泄洪安全,因此向该项目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项目实施负责人周更亚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向罗敷镇下发督办单,要求罗敷镇镇级河长及时整改。
2018年4月2日,华阴市水务局再次检查时发现竹峪村内的道路施工已停止,但滚落在河道的石料会影响泄洪安全,经水务局对该项目清淤工作持续多次督查,截至目前(2018年8月22日)已清理约3公里,清理河道废弃渣石500余方。2018年8月14日水务局按照华阴市政府要求,动用机械、人力对竹峪峪道堵塞段进行应急恢复治理,治理费用42.9万元。
周更亚说,修路加清运石头等,他已投入150余万元,其中有票据的开支达130余万元。而原本确定的财政扶贫款36万元,也因工程未能按期完工而被收回。
一审判决书载明,华阴市扶贫办出具情况说明称,竹峪村村委会于2017年9月21日向扶贫办提交开工申请,扶贫办同意开工,也多次督促,但截至2017年12月底,该项目仍未实施。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该项目资金于2018年3月14日由华阴市财政局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