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审查听证
由于周更亚近年来不断反映、申诉,2025年6月11日,华阴市法院组织再审审查听证会,听取了周更亚及其代理律师的意见。
再审审查听证通知
代理律师认为,周更亚经审批修建通村路,没有非法、擅自开采矿石,不构成非法采矿罪;其事后将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矿石进行销售,所得款项亦用于修建通村路这一公益性建设,不具有牟利目的,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亦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修路本身的合法性已在一审中被法院确认,不再赘述。
代理律师认为,周更亚销售石头的款项用于项目本身,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根据周更亚提供的部分修路费用相关票据以及竹峪村与爆破服务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爆破作业记录表等证据,周更亚在修路上投入的人工工资、机械租赁费、爆破费、石头运费等成本已近150万元。
在案证据显示,周更亚的修路成本远高于出售矿石的收益,所谓"周更亚以给竹峪村修建通村路为名"进行非法采矿,显然不符合常情常理。并且爆破山石、清理、转运的费用成本,远高于销售矿石所获的收益,周更亚亦不可能为了获利多而爆破山石。
此外,代理律师还指出,清理石头是工程施工的必要环节。爆破山石后,炸出来的碎石会压着路基,必须要进行清理,否则路基无法腾出来,无法进行施工。同时,爆破产生的碎石还会堵塞河道,亦需予以清理。
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非法采矿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可见,对于非法采矿罪,刑法评价的仅是非法开采行为,而销售是事后的处置行为,事后处置行为如何评价不影响开采行为性质的认定。施工方能否将合法工程中产生的矿石对外销售,涉及政府部门对工程矿石销售行为的管制,不涉及非法采矿问题。
原审判决认定,"根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规定,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就地开采砂、石等矿产品用于施工的,不需办理采矿许可证,但将获取的矿产品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的,则需要办理采矿许可证并缴纳资源补偿费"。
代理律师指出,法院此依据引用自国土资源部在1998年、1999年下发的两个《复函》,但这两个《复函》所针对的主要是行为人假借工程项目建设的名义,盗取国家矿产资源的行为。正因如此,两个复函强调"以营利为目的""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等内容。而周更亚是因为施工工程需要爆破山石,并非为了营利目的开采山石,山石出售款项亦用于公益性建设项目本身,因此并不构成犯罪。
2022年10月31日,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印发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典型案例的通知》中的"邬某存、任某涉嫌非法采矿不起诉案"与周更亚案情类似。周更亚的代理律师加以引用以证明周更亚无罪。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指出,邬某存、任某涉嫌非法采矿不起诉案展现了检察机关如何准确鉴别采矿行为的罪与非罪。本案中,邬某存、任某本身并没有非法获取矿石资源的犯罪目的,而且将工程占地范围内采挖的矿石用于项目本身和公益性建设,有利于充分利用施工用地范围内的矿产资源,避免了资源浪费,符合节约资源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