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男子新婚半年,意外发现妻子婚前就有精神分裂症,且治疗多次并未好转,男子认为妻子骗婚愤而起诉,要求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

陈先生和妻子李女士是通过相亲认识的,李女士长得文静,性格也温柔,陈先生很动心,再加上双方父母催婚催得急,相处了几个月后,两人就领了证,办了婚礼。
婚后的日子起初还算平静。可渐渐地,陈先生发现妻子有些反常,有时候自言自语,根本不知道在跟谁说话,说话偶尔还还颠三倒四,也不明白要表达的是什么,陈先生并未在意,以为李女士可能最近工作压力大。
直到有一天,他在整理收拾东西时,意外翻出一沓厚厚的病历,他打开一看,整个人都蒙了。
病历上写着,妻子患有精神分裂症,后面跟着还有好几次的住院记录,而就诊时间,竟在两人结婚之前。

陈先生一瞬间如五雷轰顶,他没想到妻子一家竟把自己蒙在鼓里这么久。
况且这种事情应该在婚前就该说清楚,可对方却没说,根本就是打定主意,让陈先生来承担李女士将来病发所带来的风险。
陈先生不想吃这个哑巴亏,跑去质问李女士一家,李女士一家却觉得这不是什么大事,或许"之后就好了",陈先生无法接受这个说辞,在他看来这跟"骗婚"没什么区别。
他无法接受李女士一家的不坦诚,随后提起了离婚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本案中,李女士所患的精神分裂症,属于"重大疾病"。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为"重大疾病",有两个标准。
一是该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
二是是否会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
李女士的情况完全符合这两个标准,李女士婚前因此多次住院,直到现在还在治疗中,她本应该告知却选择隐瞒,也是怕陈先生后悔,这已经影响陈先生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
另外,精神分裂症病程长,还需要长期治疗,可必然会影响双方的婚后生活。
所以,陈先生有权利在知道后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
而最终判决,也是撤销了二人的婚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按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也就是说,一旦婚姻被撤销,法律上就当作这段婚姻从未存在过。
陈先生和李女士不再是夫妻,陈先生不需要承担照顾患病李女士的义务,至于婚后财产也全部按照同居关系分配,不按照"婚后共同财产处理"。
那么可能有人问,陈女士这种隐瞒病史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
李女士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未履行婚前告知义务",这属于当事人道德上的瑕疵,但不构成刑事犯罪,她不必负法律责任,但隐瞒行为着实伤害到了陈先生,所以李女士要承受夫妻关系破裂的代价。
但如果,陈先生因这段婚姻遭受了实际经济损失,比如彩礼或者婚礼开销,可以依据上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要求李女士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