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涉车位)
02 法院判决
湘潭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交付的车位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黄某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
在地下车位买卖过程中,标的车位所在区域、位置、面积、相邻状况等均为车位买受人缔约考量的主要因素。通常情况下,两个相邻车位之间没有隔离墙和有隔离墙在停车入位、车辆驶出、增加空间感、人员上下车等方面的使用体验上明显不同,没有隔离墙的两个相邻车位在使用体验上明显增益,当业主选择购买没有隔离墙的两个相邻车位时对前述各个方面的使用体验较之有隔离墙的相邻车位具有更高的期待应属合理。期房车位交易中,买受人无法实地查看,只能根据开发商提供的规划图纸作出判断,开发商负有提供真实、准确车位信息的义务。
本案中,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规划图纸直观显示案涉相邻车位之间无隔离墙,亦未注明将来会设置墙体。尽管两份《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相对独立,未明确约定车位间不得设置隔离墙,但规划图纸展示的内容对黄某购买决定产生重大影响,故该图纸直观显示的车位状态内容应认定构成要约,属于合同组成部分。开发商实际交付的车位间设有不可拆除的消防隔离墙,与规划图纸不符,已构成违约。
该违约行为导致黄某购买相邻车位的使用期待落空,且消防墙体无法整改拆除,合同目已无法实现。据此,法院判决:解除黄某与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黄某车位购置款10万元,黄某向湖南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案涉车位。判决现已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