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火灾事故致39死:市委书记、厅长、市长等55名公职人员被问责(3)

2024-10-16 10:34  封面新闻

(三)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2人)

1.于建国,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原总队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肖纯栋,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2人)

1.金俊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曾任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陈文平,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二级巡视员,曾任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二级巡视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五)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人)

1.李绪先,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曾任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王海涛,江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曾任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六)渝水区委、区政府(4人)

1.刘颖豪,渝水区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调研员。

2.简华锋,渝水区委副书记、区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调研员。

3.朱华军,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曾任渝水区委常委、副区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4.王娟,渝水区副区长,给予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主任科员。

(七)新余市教育局(3人)

1.曾先锋,新余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调研员。

2.郭志勇,新余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调研员。

3.何海,新余市教育局发展规划科科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

(八)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5人)

1.龚俊辉,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支队级副职。

2.葛大雁,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大队级正职。

3.赵旭,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大队级正职。

4.李小文,新余市原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工程师,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5.李敏华,新余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曾任新余市原公安消防支队特勤中队中队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三级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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