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新余市国防动员办公室(2人)
1.熊涛,新余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朱天文,新余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主任科员。
(十)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人)
1.李永刚,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陈辉,新余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正处级),曾任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甘方,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4.林祥忠,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主任科员。
5.黄红阳,新余市自然资源局二级调研员,曾任新余市原建设局用地规划科科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调研员。
(十一)新余市原规划局(1人)
卢永宁,新余市政府办公室一级调研员,曾任新余市原规划局副局长(主持工作),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十二)新余市城管局(3人)
1.廖小伟,新余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胡裕生,新余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3.黄华斌,新余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主任科员。
(十三)新余市公安局(7人)
1.敖兵勇,新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主持工作)、四级高级警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徐诗龙,渝水区副区长、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吴桂平,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凌忠,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喻爱平,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治安大队一级警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6.周志荣,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天工路派出所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警员。
7.曾菊平,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天工路派出所原民警,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低退休待遇,由享受技师待遇调整为中级工待遇。
(十四)渝水区袁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3人)
1.胡茂庆,渝水区袁河街道党工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三级主任科员。
2.付海泉,渝水区袁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黄斌华,渝水区袁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
(十五)渝水区教体局(2人)
1.卢冬根,渝水区教体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三级主任科员。
2.李平,渝水区教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