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 , 在胡惟庸为相之前 , 朱元璋便已开始限制中书省权力。 洪武六年三月 定设六科给事中。 给事中记录 "旨意" 和掌管 "机密重事" 上达 , 限制了中书省、 大都督府 尤其是中书省参与决策的权力。 此事发生于胡惟庸任相之前。
第二 , 胡为相之后 , 朱元璋的 限权措施并非仅针对中书省和胡惟庸。洪武九年闰九月 "汰中书省平章、 参知政事" , 对中书 省略作改革 , 但同时也革去了御史台殿中侍御史等官职。 (卷 109) 同年十一月朱元璋与 "侍臣 论及古之女宠、 宦官、 外戚、 权臣、 藩镇、 夷狄之祸" , 权臣只是其中一个论题 , 且未放在首 位。
朱元璋认为 , 只要 "上下相维 , 大小相制 , 防耳目之壅蔽 , 谨威福之下移 , 则无权臣之 41 祸" (卷 110)。其中权臣并非指胡惟庸。洪武十年六月丙寅 , 朱元璋 "命群臣自今大小政事先启 皇太子处分 , 然后奏闻" , 主要用意是令太子 "日临群臣 , 听断诸司启事以练习国政" (卷 113)。 这里太子处分政事之权更接近于君权 (是皇帝下放了部分权力给太子 ) , 其处分政事之权远高 于相权 , 不可能取代丞相。
第三 , 尽管朱元璋 (在洪武十年 ) 对中书省采取了卓有成效的限 权措施 , 但此间他与胡惟庸关系似乎并不紧张 , 洪武十年六月令中书省将章奏实封上达; 七 月设通政司。 该司类似唐朝门下省 , 设立之初以封驳、 出纳帝命为主 , 亦有稽考各衙门公文 往来、 检视章奏并直接上奏等权力。这两项措施取消了中书丞相初步处理章奏之权及封驳权。 洪武十年是朱元璋对中书省限权步骤最急的时期 ,但在此前后他对胡惟庸仍然任用和提升。洪 武九年十月令胡与御史大夫汪广洋 "详议更定" 大明律 , 命令中还提到汉萧何制定法律 , 表 明朱对胡颇为器重。 (卷 110) 洪武十年九月朱又升胡为左丞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