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迪人设崩塌 又有人鼓吹“嫖娼合法化”了(5)

2021-10-27 18:15     观察者网

“试想,嫖娼这种事情即使公安机关不通报,当事者家属就一定不会知道吗?再说,发生这种事情,

当事者理当主动告诉家里人,求得谅解才是,而不是瞒天过海,欺骗感情

。”

对于韩旭所认为的“警方通报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金泽刚指出,李云迪固然可以尝试提起行政诉讼推翻该处罚决定,但是“这更不能说明公安机关不能通报,因为通报也没有阻却当事人诉讼维权”。

“只不过在铁的事实面前,若再提起诉讼只可能自取其辱,谁会做这种傻事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五条规定,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既然警方通报确实存在法律依据,那么此举是否侵犯李云迪的个人隐私权呢?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田宁宁律师向观察者网表示,虽然《民法典》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对于履职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在本事件中,因涉及到公众人物,所以在隐私权的保护上应该有更大的容忍度,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可以采取“适当减损”原则进行保护。

田宁宁称,本事件中,警方并未在“通报”中直接载明“李云迪”,而是以“李某迪”“陈某卉”等代称陈述案件事实,并未具体针对特定的当事人,故而并未侵犯李云迪的隐私权。

对于李云迪被通报后遭遇的“商务解约”情况,田宁宁认为,若李云迪因此遭受经济损失,理应由其自身承担。

“品牌方与艺人是互相合作的关系,艺人的风评会当然地被广大受众投射到品牌及其产品之上,反之亦然。故行业内品牌方通常会在与艺人签订的品牌代言合同中加入‘道德条款’。”田宁宁称,根据《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演艺演员不仅不得“违法”“失德”,而李云迪的行为显然违反了这一要求,所以品牌方解除商务合作关系的决定完全符合法律。

田宁宁指出,不仅仅是嫖娼,即便是公众人物存在吸毒、赌博、逃税乃至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上述结论也不会有变化。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洋在接受《人民法院报》采访时指出,除了警方通报,新闻媒体对李云迪的如实报道也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案件通报和新闻报道不能使用个人姓名,原因在于姓名属于个人的一般信息,而非敏感信息。”汪洋称,因为个人信息保护法保护的是社会公众,而不仅仅是社会公众人物,公众人物由于其对社会的广泛影响力,更应受到社会公众的监督。

汪洋表示,李云迪身为我国享有较高知名度的钢琴演奏家,属于公众人物的范畴,其行为对包括青少年在内的社会大众,具有较大影响和示范效应。正因如此,作为一名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容忍更多尖锐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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