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3分多钟未佩戴口罩被开除,要求公司赔偿6万多,法院会支持吗(2)

2021-09-09 15:32  和讯网

胡某某却称,他对上述警告信的内容均提出了异议:

一、公司称其存在遮挡屏幕和顶撞上司,均不是事实。

二、公司的人事经理多次向其发出警告,其收到后就找行政经理,但行政经理告诉其只是走个过场,不用在意的,故是有提出异议的。

三、关于没有戴口罩的问题,是因为有段时间因家里事情导致心情不好,且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是因其没有戴口罩。

2020年3月30日,公司向胡某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胡某某已累计收到三封以上书面警告信,故依据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与胡某某解除劳动关系。

2020年4月2日,胡某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与嘉某公司共同支付胡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400元。仲裁委裁决:公司一次性支付胡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7203.78元。

公司不服上述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胡某某没有对上述裁决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企业处理过于严厉

本案中,结合公司向胡某某发出的五封书面警告信以及监控录像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一审法院合理相信胡某某在工作中可能存在浏览了其他网页或者在工作时间短暂摘下口罩的行为。

诚然,作为劳动者,理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在工作期间积极认真、专心负责地工作,如存在上述行为,应听从劝告,及时改正。但胡某某即使存在上述行为,行为的危害性也不足以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程度,公司据此解除与胡某某的劳动关系,未免过于严厉,故公司解除与胡某某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胡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203.78元。

一审判决,公司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203.78元给胡某某,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不足以认定已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经二审法院审查,公司在2019年10月22日至2020年3月25日期间共计发出四封书面警告信、一封口头警告信给胡某某,一审法院对此查明事实有误,法院予以纠正。一审法院其他查明事实无误,法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