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的先斩后奏是何时开始的?什么人可以先斩后奏?(3)

2021-07-24 21:19     360kuai

太平天国之后,汉族大臣渐渐掌握实权,清廷权力的下移已经成为既定事实。在界定就地正法上,地方督抚大员纷纷要求给出明确规定,将就地正法的权力细化。这是地方督抚大员争夺权力的需要,也是清廷权力下移不得不面临的问题。

光绪八年(1882年)为了平衡这种冲突,刑部草拟了一个正式的就地正法方案,当时在方案里明确规定"除甘肃省现有军务,广西为昔年肇乱之区,且剿办越南之匪,以及各省实系土匪、马贼、会匪、游勇,案情重大并形同叛逆之犯,均暂准就地正法,仍随时具奏备录招供咨部核查。其余寻常盗案,依旧以旧例为准,不得私自援引就地正法条例实行。"(清·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

光绪八年出台的就地正法方案,在很大程度上放宽了先斩后奏的权力。地方督抚大员不再依照《大清律例》一边审讯一边奏报朝廷,或者直接处决犯人后再直接向皇帝奏明缘由,而是在确定匪徒证据确凿后,地方督抚大员直接处决犯人,只要将犯人的供词、罪状备案,迎接一年一度的刑部例行检查就行。为了避免地方督抚借先斩后奏之权,行滥杀无辜之实,于是又规定寻常案件依旧要依照《大清律例》执行,不准援引先斩后奏的就地正法条例滥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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