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的先斩后奏是何时开始的?什么人可以先斩后奏?(5)

2021-07-24 21:19     360kuai

第二种,贩卖鸦片,就地正法:清廷对贩卖鸦片的打击力度一直都很高,即使到了清末依然如此,只是官方的禁烟政策被地方督抚的欺瞒所抵消,各地遍植鸦片谋求利益,最后使得各省均有鸦片种植。而在道光二十年(1840年),林则徐逮捕了邱阿长、卢文秀等不法商人雇船到海外购买鸦片,最终林则徐将二人绑缚市曹就地正法,斩首示众。清末,地方督抚依然有不少逮捕鸦片贩子就地正法的个例出现。

第三种,抓获战俘,就地正法:清廷对敌方战俘一直鲜有优待,即使在清末与列强的战争中屡战屡败,但清廷依旧规定抓住战俘则可以就地正法、先斩后奏。在修订的《大清律例》中,援引的例子是1840年鸦片战争期间,清军在沿海抓获了49名英军俘虏,清军总兵达洪阿将49名英俘简单审讯之后,以鬼头刀斩首的形式将英俘全部就地正法。第二年,清军又在沿海抓住130多名英俘和水手,达洪阿依旧将英俘斩首,就地正法后奏闻道光帝知晓。

第四种,抓捕汉奸,就地正法:援引的例子是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在鸦片战争期间清将奕山在沿海一带捕获10多名专为英军刺探情报、走私消息,甚至甘为英军带路的汉奸。奕山当即将这些汉奸押到闹事枭首示众,事后才奏明道光帝。道光帝对奕山的这种"就地正法"行为表示赞许,并告诉奕山"获到一名,即于审明后在军前正法,勿要姑息养奸"(《鸦片战争档案史料》第3册)捕杀汉奸间谍,审明之后即可先斩后奏,这是第4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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