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的先斩后奏是何时开始的?什么人可以先斩后奏?(4)

2021-07-24 21:19     360kuai

宣统元年(1900年),清廷再次对"就地正法"制度进行修改,之所以要进行修改是因为光绪八年制定的就地正法条例,虽然清廷一再强调不准地方督抚大员援引就地正法条例滥杀,但晚清社会混乱、匪盗横行、地方督抚官员腐败堕落,以滥杀无辜平民充当匪徒邀功者,比比皆是。在一些地方,民众不堪"就地正法"条例之苦,纷纷起来反抗,于是匪剿越多,地方几近糜烂,清廷渐趋灭亡。

为缓解社会矛盾,宣统元年修改的"就地正法"条例,对地方督抚的先斩后奏权进行了新的规定:除剿办胡匪的东北三省外,各省"土匪、马贼、会匪、游勇",只有"啸聚山林,抗拒官兵,形同叛逆"时,才准地方督抚实行先斩后奏之权。这个办法由清廷自上而下颁布实行,并且详细论证了匪徒抗拒官兵的情形,非是在街上阻挠公务、破坏交通等行为,而是官军出兵征讨时,匪徒聚集山林以武对抗,死不投降者。这是清廷第一次从司法诉讼的角度对先斩后奏的解释,其主要目的还是避免地方督抚滥杀,以缓解社会矛盾。

为了进一步明确就地正法的施行要求,明确规定先斩后奏的具体细则,清廷在修订的"就地正法"案上依照旧例参考新法,详列了以下几种人可以先斩后奏,适用于"就地正法"条例:

第一种,聚众谋反,就地正法:这种情况被称之为"谋逆"、"谋大逆",在封建社会谋反者一般会被凌迟处死,还要株连九族。因此这一种人被抓捕之后,几乎是九死无生,实行就地正法,先斩后奏也是便宜行事。太平天国后期,石达开在大渡河被捕之后,四川总督骆秉章等人也是不及奏报朝廷便将石达开处于凌迟之刑。处决石达开之后,骆秉章下令将他的首级割下送往北京查验。在护送石达开首级去北京的途中,因天气炎热,首级已然腐烂,于是护送官兵在湖北将石达开首级丢进长江之中,清廷也因地方督抚便宜行事不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