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12月27日,钟某上班后找其主管补假,遭拒绝后,恼羞成怒,出言不逊。
2016年12月28日,公司以钟某2016年12月26日无故旷工一天,以及钟某2016年12月27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多次对同事进行辱骂、威胁和恐吓,严重扰乱正常工作秩序为由,书面通知钟某解除劳动合同。钟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775.83元。
钟某签收过的公司《员工守则》规定“连续旷工达二日或全月累计旷工4日或全年旷工累计达12日者,公司可与解聘,且不发给资遣费。”另规定“公司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不发补偿金):对同仁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相互殴打者。”
钟某于2017年1月20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108元。
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钟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108元。公司不服该裁决遂诉诸原审法院。
公司则声称钟某辱骂部门经理,公司解雇合法。
证人盛某某(当事主管),时任公司品管部主管兼项目发展知识产权部经理。证人盛某某陈述:
“2016年12月25日,钟某在微信工作群中请假,好多人请假,因此我没有批假,明确告知钟某2016年12月26日,需要正常上班,但是钟某没有来上班,且没有发过任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