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歌母亲诉刘鑫案庭审纪实:4个焦点问题倍受关注(4)

2021-04-16 15:16     千龙网

审判员:中国驻日本使领馆公证认证书,包含公证书封面、宣誓书、刑事诉讼记录封面、刘鑫供述笔录、报警记录文字稿、刘鑫证人询问笔录、案件现场的状况、陈世峰供述笔录与翻译内容对应的日文证据部分,陈世峰的刑事判决书。

证明:

一,被告明知陈世峰具有人身伤害的危险性,未能善尽提醒义务,为了个人私利阻止江歌报警。

二,被告要求江歌深夜陪同回家,转嫁陈世峰暴力伤害的风险致江歌面临险境。

三,被告在发现险情时反锁公寓大门,完全剥夺了江歌的逃生机会。

四,被告明知陈世峰已经逃离现场却未能对遭遇伤害的江歌施以任何救助,被告的行为对江歌的死亡结果存在重大过错。

五,陈世峰的杀人动机是针对被告的。

原告方提交的证据还包括刘鑫与江歌手机聊天记录、原告方相关费用支出的发票等证据。

被告一方也向法院提交了刘鑫向江歌交纳房租的信息截屏等证据。

审判员:

一审结果通知,证明被告是江歌被害案的证人及被害人,日方对被告作证表示谢意并劝慰被告走出阴霾。

二事发后手机通讯记录,刘鑫被日本警方控制的时间是(2016年)11月3日至11月16日,11月17日,刘鑫住到学校公寓以后,每天日本警方会过去问刘鑫一些问题,证明是日方的电话。

在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中,有关日本的刑事诉讼材料,如果要到中国来进行诉讼,作为证据使用的话,首先要经过日本司法部门的同意,在日本当地进行公证,再由中国驻日本使领馆领事部门进行领事认证才可以使用。

刘鑫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江歌的侵权?她又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双方对此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而在江歌遇害前的十个小时里,刘鑫在几个关键节点的表现,也成为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

江歌母亲诉刘鑫案庭审纪实

江歌母亲诉刘鑫案庭审纪实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