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流产致残,男友翻脸不认人,他该担责吗?(3)

2021-01-26 17:02     正义网

原告汪倩起诉称,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因双方发生性关系致原告怀孕,因系宫外孕而施行了流产手术,构成9级伤残,使原告基本丧失自然生育能力。被告作为男性因此与原告分手,给原告造成健康和精神的双重损害后果。根据公平原则,原告的损害后果理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周伟辩称,两人经朋友介绍认识,原告汪倩曾生育过孩子,但她隐瞒了该情况。同居的行为,系双方自愿。而宫外孕是一种女性正常生育风险,并不是故意造成的人身伤害。原告住院费用均系被告承担,发票由原告保存,被告有转账记录。原被告未领取结婚证,被告无义务支付原告的医疗费用。原告手术时医院要求亲属签字,因情况紧急,在原告没有其他亲属在场的情况下,为不耽误原告进行人工流产手术,被告在医护人员的提示下,方才签字。签字的文书也是格式条款,亲属关系栏系印制好的固定项目,并不能证明被告的签字就应该承担责任。

周伟的辩解话音刚落,汪倩哭诉道:“他说的不是事实,我结过婚和生过孩子的事,都告诉了他。”

汪倩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相关证据,双方进行质证,对原告汪倩提交的住院收费票据、住院费医保报销单、门诊收费票据等证据,被告周伟均认可其真实性。庭审期间,法院还查明,周伟于2017年上半年为汪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3564元,2017年9月,为汪倩支付宫外孕手术费用5333.97元。另查明,汪倩与周伟同居前曾生育一子,其自2015年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汪倩提交的住院病历、体检资料、生活照片、车用蓝牙卡使用协议、居住房屋等证据材料,形成较完整的证据链,结合其与被告周伟在庭审中的陈述,足以认定原被告曾经恋爱、同居并拟结婚的事实,且能够反映出汪倩的异位妊娠发生在双方同居期间,故汪倩的损害与周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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