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流产致残,男友翻脸不认人,他该担责吗?(4)

2021-01-26 17:02     正义网

同时,汪倩、周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由恋爱并希冀达到结婚的目的,因而发生亲密关系造成损害,确属双方不愿面对的意外,且对于该损害双方均未能举证证实对方存在过错,故彼此对发生的损害事实均不具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及实际情况,汪倩的损害可由其与周伟均等分担民事责任,法院酌定周伟补偿汪倩经济损失50%。2019年7月30日,法院判决,被告周伟支付原告汪倩补偿款6.9万元。

同居关系的女方需注重保护自己的权利

非婚同居行为,男女双方所承担的更多是道义上的责任。但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女方需了解和掌握以下法律权利。

首先,女方有要求避孕及流产的权利。婚姻法保护夫妻生育权,妇女有生育与不生育的自由。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男方不得提出损害赔偿。而在同居关系中,女方的生育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体现在两方面:女性有决定不生育的权利,在不愿生育的前提下女性有权利通过各种合理的避孕措施来保障自己不生育的决定,并可以要求同居的男性配合相关的避孕措施以保障自己的权利;另外,女性在同居关系中因为自愿或者意外怀孕,女性有权决定生育还是流产,对于女性决定生育的,男方不得强加干涉。

其次,女方自愿同居而流产,男方不构成侵权。流产伤害后果主要针对女方,女方怀孕并流产的,双方都不存在过错和侵权责任。但是,男女应当预见到行为后果并承担相应责任。

再次,女方“被迫”怀孕流产,女方可以提出侵权赔偿。如果同居过程中,男方故意违背女方意愿,致女方怀孕流产的,此时男方就应对女方在生育权、身体健康权等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比如,女方不愿结婚、不愿生育的情况下,男方在避孕措施上动手脚,导致女方怀孕,或因“家暴”等方式造成女方流产的,应认定男方侵权故意。

最后,同居行为不宜提倡,应重视合法的婚姻关系。只有在法律的框架下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权利。女性切勿因法律认知不足与自我保护不够,给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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