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时宗室和世爵明显受到优待,养廉银推行后京官更显得薄俸(9)

2021-10-10 16:59     360kuai

清代地方各级官员的养廉银数,最早定于雍正年间,后来乾隆时又有补充调整,现据光绪《清会典事例》所载,将总督、巡抚至州县官的养廉银数抄列如下:

总督:13000到20000 两,巡抚 10000到15000两,布政使 5000到9000两,按察使3000到8444两,道员1500到6000两,知府800到4000两,知州500到2000两,知县400到2000两。还有像河道总督6000两(其中北河总督系直隶总督兼领,支银1000两),管河道员2000到4000两漕运总督9520两,盐运使2000到5000 两,盐法道2000到4240两(兼任加领不列)。

除各衙门正印官外,所有佐贰官也都有养廉银。雍正七年(1729年),署福建总督史贻直等奏请,"闽省内地佐贰杂职微员共计二百一员,每员每年议给银二十两",与正印官相比,实在太寒酸了,所以后来又有所提高,但一般也就是数十两至数百两不等,但同知一职,亦有达到千两以上的。

自地方官推行养廉银制后,京官的薄俸问题更显得突出了。雍正六年(1728年),清廷首先决定发给双俸,即前面说的"恩俸"。后来又在各省解部银两和户部三库盈余银中,拨出一定的数额,以为养廉之用。份额最大的户部,得92300两,其它像吏部得10000两,礼部5000两,理藩院2000两、都远少于户部。

这些银子,再在各官员中进行分配。以户部的92300两银子为例,分给尚书、侍郎等堂官17200两,司员、笔帖式14980余两,再余下分别发给各司库郎中、员外郎、主事、大使、库使和笔帖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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