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关系能转运?!女子被表姐“洗脑”(3)

2021-05-07 09:59     腾讯

而徐女士表示,她没有想过要伤害自己的表妹,吴某利用迷信手段对其骗财骗色,她是受害者。其辩护人认为,徐女士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陈红完全可以选择不和吴某发生性关系,而通过自身努力来使生意、感情变好,完全有反抗的余地,她只是对于发生性关系的动机产生了错误认识,认为与吴某发生性关系就会转运,故吴某的手段不是强奸罪规定的“其他手段”,吴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法院判决两人均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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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告人吴某的辩护人,被告人徐女士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吴某、徐女士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意见。南昌县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表明,吴某经徐女士得知陈红因生意、感情不顺欲寻求帮助,遂通过徐女士告知陈红,可以通过与其发生性关系转运,徐女士多次向陈红灌输吴某的上述迷信说法直至陈红信服并付诸实施。

南昌县法院认为,陈红虽然已经认识到了性交行为的自然属性,但由于吴某、徐女士利用迷信使陈红对处分性的自决权这一法益产生误解,误以为只有放弃该法益才能改变命运,这一动机已经明显影响到了陈红的法益处分,其已陷入不知反抗的境地,因而其同意与吴某发生性关系不阻却违法,故吴某利用迷信诱骗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徐女士协助吴某利用迷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为此,法院不予采纳上述辩护意见。吴某、徐女士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迷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徐女士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

南昌县法院于2020年8月31日作出判决,吴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徐女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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