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6日,浮梁法院对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依法公开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查,2016年,王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被浮梁法院判决偿还原告乐某某借款本金2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6月,王某某获130万元,具有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却将全部资金用于其他花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某作为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结合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及犯罪的主观恶性与危害后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