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三岁的王小小(化名)在被老师要求罚站、并被按压颈部强制捡物后,“闹脾气”后仰倒地,随后被送往医院诊疗。经鉴定为1级伤残,家长起诉幼儿园索赔555万元。近日,益阳中院二审宣判该案,判决幼儿园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50万元,幼儿园赔偿259万元。
幼儿园在对孩子教育、管理中存在过错承担全部责任
经桃江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审认为涉案老师均系无证上岗且未参加相关入职培训,不具备专业的管理、教育幼儿能力,故幼儿园在选用老师上存在客观的纰漏;原告在受到老师罚站、被老师按压颈部的粗暴对待后,容易爆发对不满情绪作出对抗行为,故幼儿园老师的行为对激发原告后期因“闹脾气”而后仰倒地具有过错,且原告后仰时老师近在身旁也未采取任何措施防止原告摔倒。
根据鉴定意见及现有证据认定摔伤和伤残具有因果关系,且原告虽是自己张开手臂后仰,但其年仅三岁,在受到老师批评后闹情绪做出该行为不应被苛责,亦不应以此认定原告具有过错或要求其如成年人一般对自身行为负责。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幼儿园在对原告的教育、管理中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责任。一审宣判后,判处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小小经济损失50万元;被告幼儿园赔偿原告王小小经济损失259.71万元,核减已支付的32万元,尚需支付227.71万元;驳回原告王小小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均不服并提出上诉,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孩子向后倒时,站在一旁老师未扶住、阻止
记者了解到,王小小(女,出生于2015年9月10日)系桃江县桃花江镇某幼儿园小班学生,2019年3月28日王小小爷爷将其送至幼儿园上学。当日上午8时47分,王小小进入教室监控视频区,步态正常无异样。11时03分,王小小或因与同学发生矛盾被老师龚某玲(以下龚老师)带离桌旁,两人站在过道谈话。期间一同学从两人身边经过,龚老师从同学手中拿过某物件扔到地上,示意王小小捡起,王小小未同意,龚老师按压王小小颈部使其蹲下将物件捡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