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新规”下,3类宅基地或开始收费,农村有房子的要留意(4)

2020-11-15 11:41     快资讯

第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继承、赠予或其他方式占有的宅基地。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说得通俗一点,就是不属于本村的村民。大家都知道,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内部流转,所有权归村集体,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不得进行买卖、出租和非法转让。因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往往无法申请本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由于房子属于村民的个人财产,所以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通过继承、赠予或其他合法方式占有和使用宅基地。

我们可以举几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一下:比如,小王是城镇户口,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通过继承父母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占有和使用了宅基地;比如,小李曾经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时取得的宅基地依然存在;再比如,小张虽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但通过合法方式取得了宅基地。根据目前山东巨野、河南新乡等地发布的新规看,对于这些情况,都需要按照阶梯式计费的标准来缴纳宅基地有偿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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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总结一下:宅基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是农民生存与生活的保障。但是,在长期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乱占、多占,甚至白白闲置的乱象。对于这些问题,国家早就注意到了。近几年,随着全国宅基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针对超标准占用宅基地的现象,山东菏泽、河南新乡、宁夏平罗、江西余江、湖北宜城等不少城市都陆续发布了新规,推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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