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明朝监察制度下锦衣卫的权力变化(2)

2021-09-03 17:39     360kuai

六科给事中设立于洪武十三年(1380年),“掌侍从规谏 , 补网拾遗 , 稽查六部百司之事。凡制救宣行 , 人事覆奏 , 小事署而颁之 , 有失 , 封还执奏。凡内外所上章疏下 , 分类抄出 , 参署付部 , 驳正其违误。”与监察御史一样,六科给事中也是直接对皇帝负责的。

在地方上,朱元璋于洪武九年(1376年)废除了行省制度,以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司和都指挥司分掌行省权力,三个部门地位平等且直接由皇帝控制。其中,提刑按察司作为地方的司法与监察机构,“掌一省刑名按察之事。纠官邪 , 俄奸暴 , 平狱讼 , 雪冤抑 , 以振扬风纪 , 而澄清其吏治。”但中央并不能确保时时刻刻有效地监督提刑按察司在地方上的司法监察权力的实施情况,所以会因事特遣总督巡视 , 这也成为了地方监察制度的重要一环。这些机构和人员共同构成了大明帝国纠举弹劾、防止官员违法乱纪的有效防线。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机构和人员都是国家机器中常规的常规机构,明朝区别于其他朝代的厂卫制度,是明朝监察制度中的一大政治特色。所谓“厂卫”,是“厂”和 “卫”的合称,其中“厂”指东厂、西厂以及内行厂,“卫”便是大名鼎鼎的锦衣卫。锦衣卫是皇帝的直属部队不受“三法司”的约束,在直接向皇帝负责的同时也侵夺了三法司的监察和审判之权。“卫”是明朝军事系统的一个编制名称,一“卫”下辖5600人,不乏有以驻扎地点命名的,例如“天津卫”。因此锦衣卫也属于军队编制的一种,但后世对其评价却多为负面,甚至有“明不亡于流寇,而亡于厂卫”的说法。

今日关注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