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明朝监察制度下锦衣卫的权力变化

2021-09-03 17:39     360kuai

中国古代的政治制度和监察制度,在每一个朝代都各不相同,但总得来说都是在学习和借鉴前朝。随着宰相的废除、皇权的空前加强,明朝的政治制度特别是监察制度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纵观整个古代史,明朝的监察制度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现在形成了中央与地方相辅相成的模式。明朝吸收了历代监察制度的优点,并在此基础上改进建立起了一套被称为“科道”的监察系统。

这套系统由中央和地方两个部分组成,其中中央的监察机构包括都察院、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地方则由提刑按察司掌监察之权并接受督抚监督。

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废元制御史台设都察院,也称“风宪衙门”。都察院以左、右都御使为长官, 官阶等同于六部长官,相较历代监察长官有所提高。都御史需要“纠劾百司 , 辩明冤枉 , 提督各道 , 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在影视剧中常出现的“三法司”,指代的便是督察院和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还拥有 “大事奏裁,小事立断”之权。

都察院下设十二道监察御史(后发展为十三道),监察御史名义上是都察院属官,但实际却是直接向皇帝负责的,可谓是官卑权重。除了书面监察,监察御史还可以参与京察,对任何官员都纠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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