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运死鸡喂狗遭罚5万被认定过重,罚款减至3000元(4)

2025-03-13 13:30  检察日报

公开听证

罚款减至3000元

2024年4月18日,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就该案件进行交流研讨。

为切实化解本案行政争议,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检察建议的精准性,检察机关就本案组织召开了公开听证会,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员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张某对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及程序并无异议,仅要求少缴罚款。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法律规定进行了说明,同意考虑对张某减轻处罚。听证员经充分讨论后,提出应对张某减轻处罚的意见。

听证会结束后,检察机关结合审查结果和听证会情况,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行政机关采纳了检察建议,回复称根据案件的现实情况,无法再按照原处罚决定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考虑到张某的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即撤销原处罚决定,重新对张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张某于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主动缴纳了全部罚款。

案件办结后,行政机关联合其他部门邀请检察机关召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办理研讨会。行政机关提出,在执法过程中遇到同类问题较多,易引发行政相对人不满甚至激化矛盾,建议建立协同机制,共同化解同类案件中的行政争议。

记者了解到,经过多方努力,针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行政争议化解协同机制已成功建立。该机制明确了检察机关应恪守检察权边界,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行政争议化解,对检察机关参与行政争议化解的时间、案件类型、可以采取的监督方式以及组织听证、建立联席会议等相关事宜均有涉及。目前,检察机关通过该协同机制已监督并参与化解同类案件4件。

以案说法

检察监督既不越界也不失位

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中,行政机关因小过重罚、过罚不当等情形与行政相对人产生争议的情况时有发生。行政相对人申请检察监督后,检察机关如何做到既守住检察权的边界,不干预行政执法行为,又促进同类问题得以纠正,从而化解行政争议?

对于此类案件,首先应审查是否属于可以监督的范围。检察机关应严守在行政诉讼监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要求,在尊重行政执法权的基础上开展监督,既确保检察监督不越界不失位,又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如此才能取得较好的监督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诉讼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的意见》,本案属于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范畴,可以依职权进行监督。

其次,检察机关经审查发现,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确实存在过罚不当的情形,且行政相对人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仅在行政非诉执行过程中提出了异议,并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检察机关依法可以受理,以促进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同时,对于此类案件的办理,应注重从个案问题出发,通过与行政机关建立协同机制,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在行政争议化解中各自的职能作用,推动对同类行政争议的高质效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