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张某载运死鸡对本地动物防疫带来的危害或可能造成的潜在危险,承办检察官实地勘察了张某家与其亲戚养殖场之间的距离。经测查,两地距离不足5公里,且都处在乡镇地区。检察官还就案件发生时本地动物防疫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明当时并无养殖区或养殖场发生动物病疫情况。张某载运死鸡的行为对本地动物防疫虽没产生实际危害,但可能存在一定的潜在危险。
检察官也认真听取了张某的意见。张某本人对骑车载运死鸡的行为并没有异议,但认为自己没有造成什么危害,只是把死鸡拿回家喂狗,目的不是加工、销售,因此被罚款5万元实在太重。张某称,自己正处于无业状态,妻子年龄较大且生病,基本没有劳动能力,家庭经济较为困难,实在缴不上那么多罚款。
依法监督
确保行政处罚过罚相当
通过全面梳理案情、深入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认为,本案中,行政机关随意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行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降低了行政行为所应具有的拘束力、执行力,应当予以纠正。同时,本案行政争议的症结在于,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有异议。因此,要化解行政争议,应查明本案是否存在过罚不当以及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检察官分析认为,从案件事实看,张某将死因不明的鸡从他人处运往自己家,过程中虽然存在对周边的人畜带来传染病疫的风险,但死鸡数量较少,且在张某被查获后,这些死鸡已全部作无害化处理,未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后果。结合当时相应区域内动物病疫情况,可确认张某的行为对动物防疫影响较小。
同时,张某载运死鸡回家的目的并非出售牟利而是烧熟喂狗。相关法律条款所规定的"运输"行为,应当与同一条款所规定的生产、经营、加工等行为在性质及危害后果方面相同或类似,而张某不为牟利、行为危害较轻,与该条款所规定的"运输"行为的性质存在较大差异。
此外,张某的亲戚作为养殖场经营者,具有妥当处置病死鸡或死因不明肉鸡的责任。相较于张某的违法行为,其亲戚没有将病死鸡作无害化处理而是随意处置的行为危害更大,可行政机关对于张某亲戚的处罚反而较轻,就一个关联事实因行为人的不同而处罚不同的失衡状况,也不符合合理行政原则。
检察机关认为,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关系有着明确规定,包括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以及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违法情况与危害后果,确保过罚相当。《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中也有关于"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的要求。
综上并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行为性质以及危害后果等因素,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的违法行为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行政机关对张某罚款5万元确实较重,应建议其纠正,以确保过罚相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