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缴纳罚款。行政机关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案件进入了非诉执行程序。
此时,张某才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他提出异议,表示不认可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认为死鸡不是他买来的,而是从亲戚家要来、打算回家火烧后喂狗的,为此被罚款5万元,实在罚得太重了,他不愿缴纳罚款。
申请监督
检察官查明争议所在
法院将相关情况反馈至行政机关后,行政机关以本案存在其他情况为由,暂时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同意行政机关暂时撤回。同时,根据与检察机关建立的行政争议化解协同机制,法院将本案线索通报至检察机关。同时,张某也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和被法院强制执行,向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申请。
检察机关经初步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可以受理的案件范围,且存在需要监督的情形,遂依法予以受理。
承办检察官实地走访调查。
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检察官先后到法院和行政机关调取卷宗,与承办法官及行政执法人员当面进行沟通,并找到张某及其亲戚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详细的询问笔录。
经过全面审查、调查,检察官了解到,张某家中的确养着狗,而且食量较大。在得知亲戚开的养鸡场里有肉鸡死亡的消息后,张某主动联系亲戚,说想要些死鸡带回家喂狗。亲戚觉得张某索要死鸡也不是为了食用或售卖,便答应了他的要求。被查获时,张某正骑电动自行车将未经检验检疫的11只死鸡装在编织袋中,从亲戚的养殖场运回家。
检察官还了解到,行政机关已将被查扣的死鸡全部作了无害化处理,同时认为张某亲戚的行为属于随意处理病死畜禽,对张某的亲戚罚款3000元。处罚决定作出后,张某的亲戚已经缴纳了罚款。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对张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对于法律就运输死因不明动物的处罚规定,检察机关也与行政机关进行了充分沟通。行政机关认为,法律规定处罚此种行为,本意在于对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处置进行规范,避免处置不当所带来的动物防疫风险。
针对张某提出的处罚过重问题,行政机关则认为,张某载运死因不明的死鸡回家,其行为触犯了动物防疫法,根据该法的相关规定,这11只死鸡经价格评估货值不足1万元,对应的处罚基准就是5万元起步,对张某已是按照最低标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