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的张先生遇到了一件糟心事。他居住近30年的房子,突然被告知不再属于自己。原来,妻子林女士瞒着他,和弟弟拿着房产证去银行抵押贷款234万元,借款人是林女士的弟弟。张先生得知后,整个人都懵了。这种妻子瞒着丈夫,为帮弟弟抵押夫妻房产的行为,在法律上究竟是怎么认定的呢?又会产生哪些后果?今天,咱们就来深入探讨一下。
抵押合同的效力:原则无效,例外有效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抵押,属于无权处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4条规定,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抵押无效。比如之前有个案例,张女士瞒着丈夫抵押房产,法院最终认定抵押合同无效,因为丈夫既不知情也未同意 。
不过,法律也有例外规定。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要是债权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即受让财产时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对价并且完成了登记,那就可以取得抵押权。就拿银行来说,在办理抵押时,需要严格审查抵押人的婚姻状况以及房屋共有情况。要是仅凭抵押人提供的《单身证明》,却不核实户口簿、配偶同意书等材料,就很可能被认定为未尽审慎义务,不构成善意。像之前有一家银行,未要求陈某提供配偶同意书,仅依据其《单身声明》就办理了抵押,最后法院判定银行不善意,抵押权无效。